网络信息安全告知书
为保证通信以及互联网的网络与信息安全,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,保障社会公众利益和公民合法权益,保障其他客户的合法权益,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》、《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》、《互联网安全保护技术措施规定》、《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安全保护管理办法》、《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条例》、《互联网电子公告服务管理规定》以及其他国家有关法律、法规和规章。请您自觉遵守以下规定。
1、 不得利用通信或互联网络制作、复制、发布、传播含有以下内容的信息:
(一) 反对宪法所确定的基本原则的;
(二) 危害国家安全,泄露国家秘密,颠覆国家政权,破坏国家统一的;
(三) 损害国家荣誉和利益的;
(四) 煽动民族仇恨、民族歧视,破坏民族团结的;
(五) 破坏国家宗教政策,宣扬邪教和封建迷信的;
(六) 散布谣言,扰乱社会秩序,破坏社会稳定的;
(七) 散布淫秽、色情、赌博、暴力、凶杀、恐怖或者教唆犯罪的;
(八) 侮辱或者诽谤他人,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;
(九) 含有法律、行政法规禁止的其他内容的。
2、甲方应建立和健全以下信息网络安全保护技术措施:
(一) 建立健全使用者档案,加强对使用者的管理、教育工作。
(二) 有健全的网络信息安全保密制度和用户信息安全管理制度。
(三) 在计算机主机、网关和防火墙上建立完备的系统运行日志,日志保存的时间至少为 90 天。
(四) 甲方上网行为审计日志保存 90 日以上,包括登陆账号、登陆时 间、源 IP 地址、目的 IP 地址、连接时间、登陆行为等信息记录。
(五) 有健全的公共信息内容自动过滤系统和人工值班实时监控制 度。对于互联网信息,用户上传的公共信息在网站上发布前,须 进行人工审核后,方能上网发布。
(六) 用户单位的各级主管人员有责任教育、监督本企业职工严格遵守以上条款。
(七) 办理上网手续时,同时办理公安机关有关计算机管理监察办案手续。
3、甲方在签订合同时或后续业务使用过程中,应遵守以下规定:
(一) 非经营性质的客户应按照《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备案管理办法》的要求,至北京市各信息管理部门办理备案手续。
(二) 经营性的客户应按照《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备案管理办法》 和《互联网信息安全管理办法》的要求,办理《互联网信息服务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》。
(三) 履行公安备案手续:自网络正式联通之日起三十日内,到所在 地的省、自治区、直辖市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指定的受理机关办 理备案手续。
(四) 履行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备案手续:已运营(运行)的信息系 统,应到所在地社区的市级以上的公安机关办理备案手续。
4、不从事下列危害计算机信息网络安全的活动:
(一) 未经允许,进入计算机信息网络或者使用计算机信息网络资源的;
(二) 未经允许,对计算机信息网络功能进行删除、修改或者增加的;
(三) 未经允许,对计算机信息网络中存储、处理或者传输的数据和应用程序进行删除、修改或者增加的;
(四) 故意制作、传播计算机病毒等破坏性程序的;
(五) 其他危害计算机信息网络安全的。
5、甲方应建立安全保护管理制度、落实各项安全保护技术措施,保障本单位网络运行安全和信息安全。
6、甲方应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,做好本单位信息网络安全管理 工作,设立信息安全责任人和信息安全审查员,对发布的信息进行实时审核,发现有以上二、三、四点所列情形之一的,应当保留有 关原始记录并在二十四小时内向公安机关网安部门报告。
7、开展独立代理业务的要及时向公安机关和本公司就相关业务情况如 实报备,建立应急响应机制,明确应急响应联系人.
8、 本公司一旦发现用户违反上述情况,有权立即停止用户的网络接入, 用户须自行承担由此造成的一切后果和责任。